跳到主要內容區

轉知縣府來函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款規定: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,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,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。」

同仁如遇有涉及機關業務或職權之議題而需對外發言時,請恪遵上述規定,避免個人不當言論影響機關形象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