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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01月03日府人考字第1110399011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。

三、查旨案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,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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