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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自114年1月1日起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9月9日府人考字第1134657326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,併附原函1份。

三、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,建構更加友善之職場環境,並促進人才交流,銓敘部以旨揭令釋自114年1月1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。

四、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,茲就旨揭令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情形之處理等,請依前開函釋辦理。另銓敘部歷次解釋與前開函釋不合者,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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