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新竹縣政府99年06月14日府政二字0990087320號函,請同仁參閱!
主旨:請本府暨所屬機關、學校、鄉鎮市公所員工,不得與機關有業務往來之廠商、業者、行政程序當事人有金錢借貸、共同投資、參與合會、同團出國旅遊(不含經報核之專業考察)等行為,違者依情節議處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99年度第1次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第19點:「各機關(構)得視需要,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,訂定更嚴格之規範。」本提案所列禁止事項列為本府訂定之更嚴格之規範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99年度第1次廉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第19點:「各機關(構)得視需要,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,訂定更嚴格之規範。」本提案所列禁止事項列為本府訂定之更嚴格之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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