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有關校園菸害及檳榔防制規定
現行有關校園菸害及檳榔防制規定如下:
〈一〉學校衛生法第24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全面禁菸;並不得供售菸、酒、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」
〈二〉菸害防治法第12條第1項、第13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:未滿18歲者,不得吸菸,違反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。佑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,違反者,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〈三〉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:學校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辦法。
〈四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5條第2項:兒童及少年〈未滿18歲之人〉不得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供應菸、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,000以下罰鍰。
〈一〉學校衛生法第24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全面禁菸;並不得供售菸、酒、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」
〈二〉菸害防治法第12條第1項、第13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:未滿18歲者,不得吸菸,違反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。佑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,違反者,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〈三〉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:學校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辦法。
〈四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5條第2項:兒童及少年〈未滿18歲之人〉不得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供應菸、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,000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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