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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縣府100年04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00344191號函,請同仁依規辦理。

有鑑於近期發生多起身心障礙者遭受歧視及其他不平待遇等情形,不利於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並影響其基本權益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,營造身心障礙者無礙生活,身心障礙者於公共場所、大眾運輸、風景區、文教設施等區域時,相關服務提供人員更應暸解身心障礙者狀況與需求,得以提供適切服務,俾利全面提昇服務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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