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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通過「101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」,並任職於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獎勵案

一、依據客家委員會101年11月7日客會文字第1010018842號函
辦理。
二、為推動客家基本法公事語言制度及尊重多元文化,提升公
共領域客語服務品質,該會於99年4月1日以客會文字第09
90003751號令訂定發布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
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」。
三、依該要點規定,凡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
與重點發展區所在地隸屬之縣(市)政府公教人員,通過
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且提出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
,予以獎勵。
四、請轉知通過該會「101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」者,
於101年11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(如附件1),並檢附客語
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,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,服務
機關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
清冊(如附件2,並含合格證書影本),送該會彙辦,逾
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前開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件,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
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(http://www.hakka.gov.tw/首頁/
主動公開資訊/法規及行政規則/行政規則/客語推廣類、家
文化重點發展區)查詢及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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